組織章程
組織架構
現任理監事
 
客壇組織-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客家論壇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本會名稱為「台灣客家論壇協會」(簡稱客壇)(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為結合客家教授、醫師、律師、會計師、專業技師、建築師、藝文人士以及其它資深專業經理人(CEO)等,加強彼此交流互動,增進情誼。此外,本會也將積極探討優良客家文化與傳統,促其賡續弘揚,並以平等博愛之原則促進族群和諧共榮,同時聚合各界專業人士力量,積極貢獻社會,加速國家建設與發展。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以不定期方式針對國家社會重要公共政策議題舉辦專業論壇,並由會員自由發表專業看法與見解,以提供政府與社會各界相關政策之諮詢與協調,使其成為具有全國性高度影響力之菁英社團。

二.舉辦有關客家文化與會員專長領域主題之座談會、讀書會、專題演講、研習營以及研討會等學術活動,以增進會員間之知識交流並弘揚優良客家文化。

三.舉辦聯誼活動,以強化會員間之專業交流,並增進彼此的互動與互助。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依章程所訂宗旨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和客家委員會並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正式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客家籍之教授、醫師、律師、會計師、技師、建築師、藝文人士以及其它資深專業經理人 (CEO) 等資格者,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認同客家文化之教授、醫師、律師、會計師、技師、建築師、藝文人士以及其它資深專業經理人(CEO)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榮譽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正式會員(會員代表)與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其任選方式與理事長同。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 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長。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長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由卸任理事長擔任之,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立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榮譽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榮譽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台內社字第九0一九四五二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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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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